(2015)乌中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亚凌,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亚凌,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罗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亚凌,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陶亚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法定代表人:胡珍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亚凌、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亚凌、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陶亚凌、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539602元(标的8469852.74元及执行费69749.26元);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陶亚凌、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陶亚凌、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合利置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