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被执行人俞某,女,汉族,现年26岁。王某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