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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培平与储银楼、章红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平,储银楼,章红娟,陆晋,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06-1号原告:杨培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储银楼,城镇居民。被告:章红娟,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被告:陆晋,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储银楼,该公司经理。被告: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董秀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培平诉被告储银楼、章红娟、陆晋、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培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万元,并提供安徽皖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11号4幢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万元;二、查封安徽皖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11号4幢房产(房地权证号:潜梅城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