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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关君章与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马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君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马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关君章,男。委托代理人:骆松,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孙景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君章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马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君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49元,应退回原告1099元。审 判 长  于德斌代理审判员  王慧洁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