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俞卉、陈继才等与张凌飞、张诚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卉,陈继才,周先珍,陈斯卓,李厚勇,梁峰,张凌飞,张诚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45号原告:俞卉,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陈继才,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周先珍,女,汉族,1952年6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陈斯卓,男,汉族,2005年12月12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9幢1513室。法定代理人:俞卉,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陈斯卓母亲。原告:李厚勇,男,汉族,1956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梁峰,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凌飞,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诚谦,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卉、陈继才、周先珍、陈斯卓、李厚勇、梁峰诉被告张凌飞、张诚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凌飞、张诚谦名下价值72225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凌飞、张诚谦价值7222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