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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飞日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飞日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飞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清扬路99号数码大厦516室。法定代表人曹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鹏飞,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书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飞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支付无无锡市飞日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13182.5元;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将所承担的诉讼费1282元直接支付给无锡市飞日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