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有努四与马哈力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0年8月13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62年5月7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