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蒲某某滥用职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义林,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五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邰树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辩护人张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蒲某某担任五营公安分局林场派出所内勤民警期间,明知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乙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分别骗取混岗集体工人身份和混岗集体知青身份,为了使五人继续骗取养老保险金,蒲某某滥用职权分别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为李某甲(冒用王某某身份)、刘某甲(冒用苗某某身份)二人办理了户籍信息,致使李某甲、刘某甲利用王某某、苗某某的身份,继续领取混岗集体工人养老保险金。2009年8月,刘某乙(1946年出生)于2007年利用伪造“1950年出生”的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身份后,为继续骗取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通过肖某找到蒲某某,蒲某某为刘某乙重新办理“1950年出生的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并对虚假户籍信息在公安户籍网上进行了确认。致使刘某乙继续利用虚假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2010年12月,张某某(1943年出生)、李某乙(1940年出生)二人,于2006年利用伪造“1948年出生”的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身份后,为继续骗取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通过石某某找到蒲某某为二人重新办理“1948年出生的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并对虚假户籍信息在公安户籍网上进行了确认。致使张某某、李某乙继续利用虚假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2007年1月至2014年2月案发时,李某甲共骗领混岗集体工人养老保险金人民币79,564.64元。2007年2月至2014年2月案发时,刘某甲共骗领混岗集体工人养老保险金人民币79,749.75元。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刘某乙共骗领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人民币96,021.60元。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张某某共骗领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人民币80,372.55元,李某乙共骗领混岗知青养老保险金人民币82,222.60元,综上,被告人蒲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私自为以上五人篡改户籍信息,致使以上五人利用虚假户籍身份骗领养老保险金,累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17,931.1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信、抄档证明、伊春市公安局五营分局(以下简称五营公安分局)户政科常住人口变动库全项、常住人口详单、伊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五营分局(以下简称五营社保局)工资明细单、证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翟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蒲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他人篡改户籍信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某某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我给他人改户口是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上述五人篡改户籍信息是事实,没经过审批。李某甲落王某某的名,是冯某某找我,冯拿个表,好象是劳动档案上的这个人。刘某甲落苗风芝户口,冯某某好象拿劳动档案,说就是这个人。刘某乙劳动档案是50年出生,人口信息是46年出生,肖某说刘某乙已经退休,要求和劳动档案年龄一致,我就给改了。石某某找我说张某某退休了,劳动档案和人口信息不符,改到劳动档案上那个年龄,她退休开支了。石某某说李某乙退休了,劳动档案年龄与人口信息不符,改到劳动档案上年龄,为了统一,好开支。我承认在这些行为上有过错的地方,在检察机关我主动交待了,我对法律认识不够,提出异议。我现在是犯罪与非罪之间不太理解。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滥用职权的情节轻微。第一,蒲某某在更改、补办户籍上没有完全超越职权。第二,蒲某某补办户籍上不存在明知。第三,蒲某某在更改年龄上动机单纯。二、被告人在滥用职权上有行为,无结果。第一,至开庭前,张、李、刘照常开支,其领取的工资不应计算在蒲某某造成的损失之内。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是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蒲某某对李某甲、刘某甲冒名顶替负全责是16万元,不够立案标准,其滥用职权有行为,无结果,因而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三、关于公诉机关追究张某某、李某乙、刘某乙诈骗罪的建议和社保局的冻结决定。第一,五营社保局根据五营检察院的建议,冻结了张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的养老金,以这个冻结决定作为蒲某某定罪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的特点。在市政府没取谛这几人的养老金之前,仍属于合法收入。这个养老金的性质悬而未决。尚无定论的证据不是刑事证据,不能作为蒲某某定罪的证据。张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明显不构成犯罪,蒲某某虽有滥用职权行为,但造成的损失不够立案标准,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蒲某某在五营公安分局林场派出所担任内勤民警期间,明知李某甲(已被判处)、刘某甲(已被判处)、刘某乙、张某某、李某乙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办理退休,分别骗取退休养老金。蒲某某滥用职权,擅自为上述五人篡改户籍信息,致使其利用篡改后的户籍信息,继续骗取退休养老金。其中:2005年12月,李某甲冒用王某某(1992年3月25日病故)1952年12月29日出生的户籍信息和混岗集体工人身份办理退休,2006年12月,蒲某某为李某甲以王某某的身份和出生日期,办理户籍信息,致使李某甲自2007年1月至2014年2月间,继续以王某某的名义,骗领退休养老金人民币79,564.64元;2005年12月,刘某甲冒用苗某某(1995年6月30日病故)1950年10月26日出生的户籍信息和混岗集体工人身份办理退休,2007年1月,蒲某某为刘某甲以苗某某的身份和出生日期,办理户籍信息,致使刘某甲自2007年2月至2014年2月间,继续以苗某某的名义,骗领退休养老金人民币79,749.25元;2007年9月,刘某乙(1946年6月16日出生)利用伪造的1950年6月16日出生的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身份办理退休,骗领退休养老金,为继续骗领退休养老金,肖某从伊春市友好区将刘某乙的户籍迁往五营公安分局林场派出所,2009年8月20日,蒲某某按照肖某的要求,将刘某乙1946年6月16日出生的户籍信息,变更为1950年6月16日出生,并在公安户籍网上进行确认,致使刘某乙自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间,继续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骗领退休养老金人民币96,876.40元;2007年9月,张某某(1943年5月1日出生)利用伪造的1948年5月1日出生的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身份办理退休,骗领退休养老金,为继续骗领退休养老金,通过石某某找到蒲某某,2010年12月6日,蒲某某按照石某某的要求,将张某某1943年5月1日出生的户籍信息,变更为1948年5月1日出生,并在公安户籍网上进行确认,致使张某某自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间,继续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骗领退休养老金人民币80,372.55元;2007年9月,李某乙(1940年10月10日出生)利用伪造的1948年1月出生的户籍信息,骗取混岗知青身份办理退休,骗领退休养老金,为继续骗领退休养老金,2010年11月,其女儿翟某某托石某某给改出生日期,石某某找蒲某某帮忙,2010年12月23日,蒲某某按照石某某的要求,将李某乙1940年10月10日出生的户籍信息,变更为1948年1月1日出生,并在公安户籍网上进行确认,致使李某乙自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间,继续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骗领退休养老金人民币82,222.6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蒲某某超越职权,擅自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篡改户籍信息,致使其利用虚假的户籍信息,骗领退休养老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418,785.44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苗某甲证言证实,我姐苗某某1995年6月30日去世。2.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妻子王某某1993年3、4月去世,户口注销。3.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我妻子李某甲在2005年12月办理混岗集体工人退休。她说冯某某给办的。我说你户口没在五营,怎么办的退休?她说你别管了。2006年12月,李某甲说办退休时用的是王某某名,叫我去林场派出所找蒲某某取王某某的户口。我找蒲某某取回了王某某的户口本。后来刘某甲的户口取回来了,是苗某某的名。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05年八九月份,在我嫂子刘某甲家,冯某某说能给我和刘某甲办集体工人退休。同年12月,在刘某甲家,冯给我的工资折是王某某的名。告诉我找蒲某某取王某某的户口本。2006年12月,我丈夫找蒲某某把王某某名的户口本取回了。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05年八九月一天,在我家,冯某某说给我和李某甲办集体退休。12月,冯到我家说退休办完了,给我两个工资折,我的是苗某某的名,李某甲的是王某某的名。冯说你俩去林场派出所找蒲某某,把工资折上这两个人的户口本取回来。2007年1月,李某甲说吕某某把叫王某某的户口本取回来了。后来吕某某又把我的那个叫苗某某的户口本取回来了。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05年八九月一天,在我家,我妻子刘某甲、我妹妹李某甲叫冯某某给办混岗工人退休。冯某某给刘某甲办的户口名字是苗某某。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7年9月,我弟媳肖某给我打电话,我对她说,五营办老知青退休,我想办一个,可是年龄不符合老知青退休条件,你能不能在五营找人帮我改年龄。肖某把我的户口从友好迁到五营,不知找谁,由1946年6月16日出生,改为1950年6月16日出生。我哥马某某(已去世)给办的老知青退休。8.证人肖某证言证实,2009年六七月一天,我大姑姐刘某乙在电话里和我说,现在办老知青了,年龄不符合要求。我说帮她找人办。2009年七八月份,我给蒲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助把刘某乙的出生日期改一下。蒲某某让我把刘某乙的户籍给他送去。我从友好区把刘某乙的户籍迁出来给蒲某某。户口上是1946年6月16日出生,我让蒲某某给改成1950年6月16日出生。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石某某给我办的老知青退休。2010年11月,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办老知青退休时出生日期不符合条件,你给我拿一万元钱,再把户口拿来,要是老知青不能开支,我给你办个五七工开支。我把1943年5月1日出生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一万元钱给石某某。2011年初,石某某把我的新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是1948年5月1日出生。我原来身份证号是230710194305010022,石某某给我后办的是230710194805010022。10.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石某某给我妈李某乙办的老知青退休。2010年11月,石某某说工资折要换工资卡了,要户口本和身份证,李某乙的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她给伪造的出生日期办的退休,现在得用真的了。我说你找人给李某乙的年龄改一下。我当时把李某乙1940年10月10日出生的户口和身份证给石某某,石某某给改的是1948年1月1日出生。她说这回年龄符合退休条件了,可以去银行办工资卡了。11.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平山林场居民,当时她已通过了老知青审批,但是她户籍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与档案中的不符,张某某让我帮着找蒲某某给改信息。我找蒲某某把张某某1943年出生的户口,改成1948年出生。1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任五营公安分局林场派出所所长,内勤民警是蒲某某。内勤民警职责是办理户籍、身份证等业务。变更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由本人提交申请,派出所所长签字、户政科长和主管副局长签字。2009年后,市公安局把这项权限上收,各分局无权更改。我任所长期间,蒲某某为他人变更户籍信息,没向我请示。13.证人解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五营公安分局林场派出所所长,2004年以后,内勤是蒲某某。内勤民警职责是管理户籍、户口。变更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时,需要审批,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单,派出所所长签字,户政科长和主管副局长签字。2009年后,市公安局把权限上收。我任所长期间,蒲某某为他人变更户籍信息,没向我请示。14.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08年4月12日至今,任五营公安分局户政科长。户口本办理程序:市内和区内迁移,拿户口迁移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派出所落户。派出所内勤民警应根据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迁移证中身份信息如实登记落户信息。2009年前,居民更改户籍信息需提交申请和证据材料,由户籍外勤民警写调查报告、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所长和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内勤在伊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更正。2009年以后,派出所内勤民警对户籍主页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无权更改,由市公安局户政科更改。15.中共伊春市五营区委组织部证明证实,1993年4月,蒲某某被吸收为国家干部。16.五营公安分局户政科说明证实,2009年8月20日,刘某乙由1946年6月16日出生,变更为1950年6月16日出生;2010年12月6日,张某某由1943年5月1日出生,变更为1948年5月1日出生;2010年12月23日,李某乙由1940年10月10日出生,变更为1948年1月1日出生;林场派出所说明证实,我辖区平山委居民苗某某,女,汉族,1950年10月出生,1995年6月30日因病死亡;平山委王某某,女,汉族,1952年12月29日出生,1992年3月25日因病死亡。同时证实被告人蒲某某于2003年至2012年间,在五营公安分局林场派出所任内勤民警;林场派出所内勤民警岗位职责证实,内勤民警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负责公民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及公民信息变更、更正的材料搜集、报审与网上操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提供户口档案查询,出具准确的户籍证明。17.伊春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户口迁移证存根证实,刘某乙,女,身份证号230704194606160223,原住伊春市友好区铁林街保安委1组,2009年3月6日迁往伊春市五营区林场派出所。18.五营公安分局户政科常住人口变动库全项、常住人口详单,证实2006年12月,王某某办理了户籍信息;2007年1月,刘某甲以苗某某的名字办理户籍信息;刘某乙、张某某、李某乙变更出生日期的时间及变更前、后的出生日期。19.五营社保局工资发放明细证实,2007年1月至2014年2月,为王某某发放混岗集体工人退休养老金人民币79,564.64元;2007年2月至2014年2月,为苗某某发放混岗集体工人退休养老金人民币79,749.25元;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为刘某乙发放混岗知青退休养老金人民币96,876.40元;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为张某某发放混岗知青退休养老金人民币80,372.55元,为李某乙发放混岗知青退休养老金人民币82,222.60元;关于对张某某等三人养老金停发的决定证实,张某某等三人通过违法虚假户籍信息,骗取养老金为:2008年1月至2015年8月间,为张某某发放养老金122,693.60元,为刘某乙发放养老金121,322.60元,为李某乙发放养老金123,319.60元。决定从2015年9月对以上三人的养老金停发冻结。20.伊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档案证实,苗某某(丈夫吴某某),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2005年12月以混岗集体工人被批准退休;王某某,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2005年12月以混岗集体工人被批准退休;刘某乙,女,1950年6月16日出生,张某某,女,1948年5月1日出生,李某乙,女,1948年1月出生,2007年9月均以混岗知青被批准退休;2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蒲某某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擅自为他人篡改户籍信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蒲某某向检察机关机投案,在审理中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公诉人认为,蒲某某当庭不承认自己有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悔罪表现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蒲某某虽有滥用职权行为,但造成的损失不够立案标准,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化审 判 员 樊庆华人民陪审员 杨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