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华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华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审结。该案(2014)李少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少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