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纯莉与张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01-1号申请执行人徐纯莉。被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人徐纯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