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少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