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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泉森申请执行冯文琼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59号申请人周泉森。被申请人冯文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冯文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泉森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文琼在贵州省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号:2599010001020101XXXXXX),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文琼在贵州省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