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泉森申请执行冯文琼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59号申请人周泉森。被申请人冯文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冯文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泉森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文琼在贵州省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号:2599010001020101XXXXXX),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文琼在贵州省三穗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