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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贵州龙里县。法定代表人麻秀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李祥虎,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祥虎,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贵阳市乌当区。申请人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2014)龙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祥虎的银行存款2041077.43元的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桂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