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家富与夏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97号原告:王家富,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夏传明,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富与被告夏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家富负担。审判员  丁玉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春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