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宝英与张方怀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方怀,男,汉族,农民。张宝英与张方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3054.72元,诉讼费1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3119.7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方怀银行存款3119.72元后,本院收取执行受理费50元,申请人领取3069.72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民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