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重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金书与韩明昇、韩世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书,韩明昇,韩世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重字第00022号原告张金书,男,194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韩明昇,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世贤,男,193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再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张金书与被告韩明昇、韩世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张金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张金书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张俊莉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