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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姜胜国、江绍芬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胜国,江绍芬,宁国市宏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肖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胜国,男,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被执行人:江绍芬,女,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被执行人:宁国市宏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姜胜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胜国、江绍芬、宁国市宏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兵履行生效法律外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