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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福凤与被执行人董化清、董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福凤,董里平,董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208号申请人段福凤。委托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里平。被执行人董化清。申请人段福凤与被执行人董化清、董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南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董里平、董化清应归还段福凤借款1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100元。因被执行人董化清、董里平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段福凤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董化清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已作出了(2015)民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2014)建南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提起再审,且(2015)民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再审法律文书生效后,本案如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南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