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笫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志松、黄美燕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顸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松,黄美燕,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笫890号申请执行人谢志松,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黄美燕,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志松、黄美燕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顸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1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将办理房屋权属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42168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予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