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戴一先诉彭锦跃,叶治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先,彭锦跃,叶智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1号原告戴一先。委托代理人张响林,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跃。被告叶智略。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妙环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