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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戴一先诉彭锦跃,叶治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先,彭锦跃,叶智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5-1号原告戴一先。委托代理人张响林,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跃。被告叶智略。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妙环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