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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文东与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东,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宋文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建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东诉被告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宋文东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丛紫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