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合肥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合肥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东省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广东省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杜友裕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广东省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杜友裕审判员 卢珍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