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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朱某某,1959年12月27日生,男,汉族,住个旧市。被告张某某,1959年9月29日生,女,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