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与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高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奉公路与松泉东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天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