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海,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海、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一个单位工作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0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子女的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酗酒,恶性不改,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虽然因原告不拿钱给我用、我与原告女儿发生矛盾等原因,导致我心情不好后喝酒,但是我现正在戒酒,有时两三天都没有喝。这几年原告因我喝酒多次找我协议离婚,我都没有同意,我不愿放弃这段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双方均系离异,且各有子女。2010年2月12日原、被告在重庆市原綦江县土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结婚后不久,双方因经济、子女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开始酗酒。双方曾共同努力为被告戒酒未果。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均不同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材料、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准则。本案中,原、被告系再婚,婚后为经济、子女问题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有裂痕。加之被告有酗酒恶习,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和感情。近几年,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