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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亚与顾善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居民。委托代理人庄凯,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顾善春,居民。本院在执行王亚与顾善春(2014)滨滩民初字第03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顾善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顾善春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于2015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顾善春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苏J×××××两辆汽车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桐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臧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