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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伟路6号综合办公楼09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澳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