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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琳与被执行人杨金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琳,杨金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白琳,男,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杨金兆,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白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川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杨金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为4866.66元。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9月28日,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金兆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白琳400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案款当庭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永安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