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国彬与陈洁萍、陈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号原告:陈国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王鲁,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炯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审理原告陈国彬诉被告陈洁萍、陈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聪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陈国彬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审 判 员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