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栾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栾城镇。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字(2015)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13日6时许,在栾城区栾城镇马家庄村自己家里被告人刘某甲到小姨子苏某甲的房间亲了苏某甲嘴一下,苏某甲发现后将此事告诉母亲苏某乙,苏某乙用手打了刘某甲几下后将刘某甲赶出家门。当日10时许,刘某甲返回家中与妻子刘某乙吵了几句后开始打苏某甲,打斗过程中刘某甲用刀朝苏某甲胸部扎了两刀。经鉴定,苏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据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6时许,在栾城区栾城镇马家庄村自己家里,被告人刘某甲起床后看到妻妹苏某甲的房门开着,苏某甲正在睡觉,就亲了苏某甲嘴一下,苏某甲之后将此事告诉母亲苏某乙,苏某乙用手打了刘某甲几下后将刘某甲赶出家门。当日10时许,刘某甲返回家中与妻子刘某乙吵了几句后开始打苏某甲,打斗过程中刘某甲用刀朝苏某甲胸部扎了两刀。经法医鉴定,损伤致苏某甲左侧气胸,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2015年6月13日12时40分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伤害苏某甲的事实经过还证实其投案自首的事实。2、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证实其被刘某甲伤害的经过。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谷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甲伤害苏某甲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4、公冀石鉴伤检字(2015)927号鉴定文书证实苏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等事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书汉审判员 信云丽审判员 刘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文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