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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连玉与李宝顺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顺,李连玉,崔洪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玉,无职业。第三人崔洪君,无职业,(塘沽)新城镇新城村。上诉人李宝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李宝顺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宝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严宝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