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连玉与李宝顺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顺,李连玉,崔洪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玉,无职业。第三人崔洪君,无职业,(塘沽)新城镇新城村。上诉人李宝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李宝顺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宝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严宝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