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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严国伟申请执行李家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伟,李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严国伟,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坛罐窑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6601030914。被申请执行人李家忠,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坛罐窑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6207240972。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14号严国伟与李家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906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