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学良与王明志、郑金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良,王明志,郑金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杨学良。被告王明志,、职业同上。被告郑金明,、职业同上。原告杨学良诉被告王明志、郑金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杨学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学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