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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学良与王明志、郑金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良,王明志,郑金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杨学良。被告王明志,、职业同上。被告郑金明,、职业同上。原告杨学良诉被告王明志、郑金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杨学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学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