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甲,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乙在樟树市有店面一间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某乙在樟树市的店面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