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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麽栓与被告山西省平陆县涧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麽栓,山西省平陆县涧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08号原告:薛麽栓,193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省平陆县涧东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根学,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麽栓与被告山西省平陆县涧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麽栓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 东审判员 王春霞审判员 马金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志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