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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进安与吴强、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邓进安,男,生于1943年12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吴强,男,生于1985年7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桂华,女,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进安与被告吴强、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进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邓进安负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