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进安与吴强、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邓进安,男,生于1943年12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吴强,男,生于1985年7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桂华,女,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进安与被告吴强、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进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邓进安负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