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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洋与黄文信、马春平、黄典典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洋,黄文信,马春平,黄典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21-1号申请人:陈洋,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文信,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马春平,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典典,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黄文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后,黄文信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黄文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同威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建国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