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圣军诉平原凤楼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王圣军诉被告平原凤楼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军,平原凤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278号原告:王圣军,男,汉族,1948年2月25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原凤楼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军诉被告平原凤楼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计22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魏德金人民陪审员 杨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