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文良才,公安县长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学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