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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周树华、汤泽群,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树华、汤泽群,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乙。孩子出生以后至今一直由原告照顾,住在原告的婚前财产的房子里。现在孩子已上幼儿园,原告在家全职带孩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月收入3、40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上次离婚由于孩子小,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给予一段时间进行调解。由于对方拒不调解,不给看孩子,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孩子出生以后,是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看护的。被告从事近20年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有利。被告在师专工作,月收入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改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被告月收入50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海民初字第00124号判决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均同意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张某乙由于年龄比较小、现在主要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决定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张某乙抚养费1200元,直至张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被告有探望张某乙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