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49号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二号A栋4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214-2。法定代表人邓琼,董事长。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二号A栋4层8号),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2013年12月26日,被告(甲方)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乙方)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腾讯·大渝网﹥房地产行业广告投放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因广告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腾讯·大渝网﹥房地产行业广告投放合同》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甲方(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该区域系本院受案范围,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住所地在江北区金源路,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