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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孔祥生与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生,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孔祥生,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陈利平。系原告孔祥生之妻。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萧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彦,萧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史翔,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飞,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翔,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孔祥生不服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复决字(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祥生及委托代理人陈利平、任海峰,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许彦,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飞、赵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黄淮大厦区域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孔祥生不服,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孔祥生起诉称:孔祥生在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04-12号拥有合法房屋,由孔祥生及家人共同居住。萧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萧政秘(2013)1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孔祥生赔偿违法及不公平。孔祥生在诉讼中得知本案被诉的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孔祥生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该地块的房屋征收目的是为了商业开发,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规定。二、征收补偿方案程序违法。孔祥生至今从未见到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及材料,未参加相应的听证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四、萧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没有做到征收补偿款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请求依法撤销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孔祥生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2、宿复决字(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1、2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萧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孔祥生的房屋所在区域属于黄淮区域改造地块,该地块改造符合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求,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过科学论证。萧县人民政府依法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意见,并公布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依法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了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依法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综上,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孔祥生诉讼请求。萧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萧办发(2013)9号《中共萧县县委办公室、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全县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证明黄淮大厦区域改造符合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及相关规划,且经过科学论证;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和征求意见稿(公告)(附照片),证明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经过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黄淮大厦区域吸收意见、修改补偿方案情况的说明(附照片),证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4,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组织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情况,证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6,征收补偿费用存储情况和相关银行对账单,证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7,征收决定书和公告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证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8,宿复决字(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对萧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的审查,萧县人民政府实施黄淮大厦区域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和公示,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请求驳回孔祥生的诉讼请求。宿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手续,证明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合法;第二组,孔祥生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供证据材料,1、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2、萧政秘(2013)1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第三组,1、萧办发(2013)9号文件,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和征求意见稿(附照片),3、黄淮大厦区域吸收意见、修改补偿方案情况的说明(附照片),4、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结果情况公布(附照片),5、评估机构推荐名单及评定机构公告(附照片),6、房屋摸底情况调查表评估报告单及送达回证,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征收补偿费用存贮情况和银行对账单,9、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10,商谈情况记录,1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证明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四组,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相关送达回证,证明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经庭审质证,孔祥生对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部门印章,真实性不认可;显示黄淮广场项目是小区建设,是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无关;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补偿方案的论证组织主体违法,应由萧县人民政府组织,会议纪要的形式不合法,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告;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没有向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征收方案的说明只是在其房屋征收安置部门办公楼下面公示,未公开公示;证据4,评估报告是伪造的,调查表联系电话是律师电话,当时律师还未介入,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无法核实,在原诉讼中拿到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没有政府研究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审核盖章,本次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却有盖章,征求意见是法制部门的意见,公章却是行政处罚的公章;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萧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制作的说明是自证,应该由萧县人民政府出具并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盖章才能达到证明目的,附有的对账单是否是涉案项目的金额不确定;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区域内张贴过公告和方案,即使有照片原件,也仅仅证明对公告和方案在涉案区域进行公示,无法证明之前补偿方案等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材料进行了公示,入户通知书原件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补偿决定书真实性认可,后面照片真实性不认可;证据8,复议决定书真实性认可。孔祥生对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与萧县人民政府相同的证据质证意见同上,对于复议程序是否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核实。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对孔祥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萧县人民政府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对相互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孔祥生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2、3、4、5、7、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6,虽系征收机关自证但附有中国银行萧县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账户表,能够证明做到专户存储,本院予以认定。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系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性材料,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系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中的1、2、3、4、7、8、9同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8份证据相同,认证意见同上,证据5、6、10、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中共萧县县委办公室、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萧办发(2013)9号《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全县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本案争议区域系第55号黄淮财富广场项目。2013年9月23日,萧县人民政府召开黄淮大厦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认为该方案符合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3年9月25日,萧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公布黄淮大厦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11月4日,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公众征求意见将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情况予以说明,并重新公布,并对房屋征收区域的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与公布。2013年10月15日,萧县住建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表,认定风险程度为绿色等级。2013年11月4日,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情况证明,证明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于中国银行专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营业部出具存储证明,证明账户余额407.87万元。2013年11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发布关于黄淮大厦区域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征收范围为东至中山路,北至交通路,具体界限以用地规划范围图为准。孔祥生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6日,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政秘(2013)1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方式为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7.6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改造区域建成后的小区内,用途为居住,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格为52800.95元,搬迁补偿费为991元。孔祥生不服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5)4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本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萧县人民政府负责萧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萧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萧县人民政府针对该区域进行改造,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萧县人民政府的征收部门拟定了黄淮大厦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征求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并对房屋征收区域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与公布;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足额到户的情况下,萧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孔祥生认为萧县人民政府的征收目的不属于公共利益、征收行为欠缺法定要件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萧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宿州市人民政府经孔祥生的申请,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综上,孔祥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祥生要求撤销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萧政秘(2013)9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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