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李传明、杨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59号22层D。法定代表人武继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传明。被执行人杨冉。被执行人李春慧。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传明、杨冉、李春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522.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谈笑庆执行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安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