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与高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地址静海县静海镇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杜国节,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高XX。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国土房静海(2014)1210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以被执行人高XX擅自在中旺村韩庄子村东北非法占地401.8平方米建民宅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当事人。被处罚人高永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提交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测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国土房静海(2014)1210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安同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