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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584-2号原告曹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人。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 判 长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李 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