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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仁与被执行人杨熙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杨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刘仁,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熙花,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09)奉城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熙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熙花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熙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熙花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训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