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杜某某,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告:白某某,女,1962年7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经子女劝解,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冉江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