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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西宁与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宁,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清,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西宁案件款157710元,执行费2266元,合计159976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永清下落不明且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5771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