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汪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士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中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士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2009年2月,我与被告王某甲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15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被告到我家生活的,××××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现在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长时间不回家,也不照顾孩子,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请求判准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随我生活,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女儿王某乙随原告生活,但原告要求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过高,自己在苏州开一间理发店,收入有限,同意每月给付300元,请求法院公正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甲婚姻形成经过、婚后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变化情况同原告汪某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与被告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应予认定。庭审中,原告汪某陈述自己在自家开童装店,收入不稳定;被告在江苏昆山开一间理发店,月收入不低于6000元,正常在一万元左右。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收入情况不清楚,本人在苏州开一间理发店,能正常维持自己的生活,正常月收入千把元左右,也不稳定。法庭要求被告代理人通知被告到法庭陈述相关事实,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拒不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原告汪某陈述家庭债务:欠郭正艳(表姐)借款1万元,欠闵涛(二舅)借款1万元,欠汪勇勇(堂哥)借款5000元,欠张敏(姨姐)借款1万元,欠闵大洋(舅舅)借款5000元,上述借款均开童装店时借款,目前童装店还在经营,经营状况不好,借款都没有还;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出的债务不认可,原告经营的童装店本人没有参与,原告所说的债权人与原告都存在着近亲属关系,对债务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被告王某甲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依法准予离婚。原告汪某要求女儿王某乙随自己生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被告同意女儿王某乙随原告生活,但仅同意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元,考虑到被告多年从事理发店工作,目前仍在江苏昆山开一间理发店,经济效益应当不低于当地职工工资收入,法庭要求被告到庭陈述自己收入情况,被告在限定时间内拒不到庭陈述相关事实,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作为父亲的法定责任,本院综合认定被告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履行一次,至女儿王某乙有独立生活能力。原告汪某陈述家庭债务欠郭正艳(表姐)借款1万元,欠闵涛(二舅)借款1万元,欠汪勇勇(堂哥)借款5000元,欠张敏(姨姐)借款1万元,欠闵大洋(舅舅)借款5000元,上述借款均开童装店时借款,目前童装店还在经营,经营状况不好,借款都没有还,被告对此有异议,原告可通知被告对童装店进行财务结算,并告知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女儿王某乙随原告汪某生活;被告王某甲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汪某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女儿王某乙有独立生活能力,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履行一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亭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