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晓宁申请 刘世钰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宁,刘世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宁,女,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刘世钰,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刘晓宁申请刘世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66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世钰应支付申请人刘晓宁案款102770.0元,承担执行费1442.0元。本院已执行40800元,因被执行人工资和公积金我院均已轮候冻结,其余的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浑执字第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万新 百度搜索“”